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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作者:佚名    内容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633    更新时间:2007-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患有《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每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唐山市卫生局批示
乙肝病毒单阳和双阳都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乙肝单阳可办理公共场所健康证,双阳不可。
健康证版面均为一年,是由于河北省规定;具体有效年限按从事岗位决定,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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