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传染病,艾滋病防治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艾滋病防治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国务院于2006年1月28日通过了《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规定了我国防治艾滋病的工作机制即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落实艾滋病防治承诺的决心和行动。
《艾滋病防治条例》共七章64款,本条例第二章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我国政府为了消除艾滋病的社会歧视,体现社会关爱,本条例总则第三条规定了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第三章十八条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首先应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其次,应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他人感染。第四章四十二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第三章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为了有效控制艾滋病的传播,我国预防控制艾滋病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发售设施。国务院还印发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确定了到2010年我国控制艾滋病的总目标是把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150万人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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